【转载】公民审判: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来自美国驻华大使馆的博客, 原文链接]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欧洲,随着英国在北美建立殖民地,也引入了陪审团制度。美国独立后,以法律的形式将陪审团制度化,一直延续至今。陪审团在美国的司法审判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也是目前世界上采用陪审团判案最普遍的国家。

所谓的陪审团,其实就是“公民审判团”,案件的审判结果,由组成陪审团的普通公民而非法官裁决,这些公民中没有多少人受过专业法律训练,也没有多少法律知识,但法律却赋予他们判案的权力。从长期的法律实践看,陪审团的判案往往是正确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美国是采用陪审团判案最普遍的国家,但从整体上来看,在大多数的案件审判过程中,经法官及检察官同意,被告可以选择不采用陪审团的方法,由法官定案,因此,大多数案件,尤其是民事及刑事轻罪案件等没有经过陪审团裁决便结案了。

美国的司法分为联邦及州两个系统,无论是联邦还是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施的陪审团制度虽然有些差异,比如陪审员人数、案件裁决是否需要全体一致通过等,但基本精神及做法却大同小异,比如陪审团适用的案件范围、陪审团种类及陪审员挑选方面等。这里就以联邦系统为主,简单介绍陪审团的组成及作用。

从陪审团的组成看,分为大陪审团(Grand jury)及陪审团(Petit jury,有时也称为小陪审团)两类。大陪审团与陪审团的区别并非哪个更重要,在中文的字面理解上,往往会让人产生大陪审团比较重要的错觉,其实,这两个陪审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大陪审团只负责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判定,不涉及民事案件;而陪审团则在立案后的审判过程中,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证词并由此做出裁判,包括刑事及民事案件。也就是说,刑事案件的立案由大陪审团决定,审判结果由陪审团决定;而民事案件的立案与大陪审团无关,审判结果则由陪审团决定。

联邦大陪审团由16至23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则由6至12名陪审员组成。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陪审团,其组成人员都采用电脑随机挑选的方法,即根据民众的投票登记及驾驶执照选出合格候选人,候选人的合格条件为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在法律辖区内住满至少1年、通晓英语、精神及身体状况适合担任陪审员、目前没有涉及重罪指控及从未被裁定犯有重罪(除非已在法律上恢复了公民权)。

对于公民来说,投票是权利而非义务,但成为陪审员不仅仅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旦接到法院寄来的陪审员候选人通知书,一定要准时前往指定法院出席陪审员挑选。一般来说,每个陪审团的组成,都会有数十至上百的候选人供挑选。由于成为陪审员后,往往需要全天在法庭参加庭审,有时数天,有时几个月,因此大部分人总是希望自己没有被选上,会提出各种理由,比如英语能力差、与所要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有利益冲突或关系、可能带有偏见等。而原告及被告律师也都会以各样理由挑选认为对己方有利的陪审员。因此,挑选陪审员往往颇费工夫,一旦被挑上成为陪审员,就必须全力以赴参加庭审全过程,不可无故缺席。

根据联邦法庭的规定,现役军人、消防队员、警察、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年龄70岁以上或有其他理由经法庭同意者,可以豁免承担陪审员的义务。 大陪审团的主要作用是听取检察官的报告,检视证据,决定是否起诉被告。大陪审团的活动是保密的,在检察官和证人提供证据证词时,外人不得入内。在大陪审团就是否起诉表决时,检察官也不得在内。根据法律规定,所有联邦法院起诉的重罪,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这一关;许多州也规定重大刑事案件应当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只有少数州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

陪审团的主要作用是在庭审期间,听取原告、被告的证词与证据,然后闭门做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判,并在法庭上公布。普林斯顿大学教授伯内特(D. Graham Burnett)记述了他作为一名陪审员参加一桩谋杀案的庭审过程,其中写到“在我们作出最后裁决前的66个小时里,我们不能回家,也不能跟家人通话。我们去用餐时必须有法警陪同,在旅馆里过夜时有警卫看守。”“我们在锁闭的陪审室中忍受煎熬,努力了解我们的责任,试图理清一大堆复杂而又相互矛盾的证据。其间有眼泪和争吵,有触动灵魂的沉思,有关于上帝、同性恋、真理和公正的讨论。这是一种超越极限的民主审议。”

需要指出的是,陪审团只就案件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被告一旦被判有罪,具体的量刑则由法官做出,因此,不少被告选择在开庭前与法官、检察官达成抗辩交易(Plea bargain),即被告同意认罪以求得从轻定罪或量刑。因为一旦案件步入庭审阶段,被告的犯罪事实就会呈现在陪审团及旁听者面前,被判有罪的话,法官的量刑往往会比较重。



你了解大陪审团吗?

(2014-12-03 10:20:34)

[来自美国驻华大使馆的博客, 原文链接]

近日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县大陪审团做出弗格森枪击案警察威尔逊免于被起诉的决定,引发民众抗议及争议,大陪审团也成为传媒的报道热点。不少读者也许对大陪审团还不大了解,我们在一个月前的博文“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中,曾简单介绍过大陪审团与陪审团(有时也称小陪审团或普通陪审团),本文想在此进一步详细介绍有关大陪审团与陪审团的区别与分工,以便读者对美国司法的立案、审案、判案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宪法第五、第六、第七修正案都对陪审团做了规定,奠定了陪审团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陪审团分为两类,一是大陪审团,一是陪审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陪审团与陪审团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概括起来看,两者有如下六大区别:

一,大陪审团只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而陪审团则既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又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因此,在案件审理方面,陪审团“涉案”更广。

二,在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案、判案过程中,大陪审团只负责立案,而陪审团则负责审案以及判案。也就是说,大陪审团只负责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判定,而陪审团则在大陪审团做出立案的决定后,才在审案过程中,听取控、辩双方的证据、证词,并由此做出判案决定。从这个分工看,刑事案件能否立案,由大陪审团决定(在个别情况下,如果大陪审团决定不予立案,但检察官认为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说服法官立案,但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大陪审团决定不立案,则表明大陪审团认为当事人无罪,比如弗格森枪击案,大陪审团经过询问60多位证人的证词后,认为警察威尔逊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予立案;相反,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有立案的依据及充足的理由立案,也并不等于判定被告有罪;被告是否有罪,必须在立案后交由陪审团审理,由陪审团决定。

三,大陪审团采取“一团审多案”的工作模式,而陪审团则采取“一团审一案”的工作模式。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陪审团,均由18岁以上公民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担任。不过,大陪审团一旦组成后,有一定的任期时间,在这个任期内,对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是否立案做出审理判断,因此往往要审许多案件。比如负责审理弗格森枪击案的大陪审团,在弗格森枪击案发生前就已经组成,因此其组成人员的挑选与弗格森枪击案完全没有关系;而陪审团则不同,大陪审团决定立案后,检察官便对被告予以起诉,由法庭组成陪审团,陪审团只审这一个案件,专案专审,审完解散。根据案情的不同,有些案件,几天就可以结案,有些则会耗费数月,比如20世纪90年代中的著名世纪大案辛普森案,审理时间超过九个月。

四,大陪审团在审理是否可以立案时,没有法官在场,也没有律师在场,只有检察官及证人,由检察官提供及解释证据,并传唤证人,不向公众开放,整个过程保密,大陪审团成员的名单也是严格保密的,这样就保证了大陪审团在立案审理时,可以排除外界干扰,不管总统、社会名流、意见领袖、传媒或大众有什么看法,都不会影响陪审员们的独立判断;而陪审团审案时,则由法官主持法庭秩序,被告、原告、律师、证人可以出庭,同时向公众开放,亲友及一般人都可以旁听,属于公开性质。

五,大陪审团在审理是否立案时,可以向证人发问,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大部分的州规定陪审员不得发问,只能由律师提问,陪审员的职责就是听取控、辩双方律师的发问以及证人的证言,然后做出自己的判断,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六,大陪审团在做出是否立案决定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不必全体一致同意;而陪审团在做出刑事案判决时,采取一票否决的方式,即必须全体同意才能决定被告有罪与否,在民事案判决时,可以有例外,但也非常少见。

31 Mar 2017